深圳网际電脑办公電脑租赁合同协议:深圳電脑租赁;笔记本電脑租赁;办公電脑租赁;深圳台式電脑租赁
合作内容:甲方在乙方的internet平台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租赁标的和交付
1.1甲方同意将《附件1租赁设备清单》中的電脑等硬件設備租賃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同意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附件一中所述的電脑设备运至乙方指定场所,乙方经清点后,甲方负责将设备调试至可正常使用状态。
1.3 乙方应于甲方设备进场之日进行数量清点,配合甲方设备调试完成后进行验收,并签字盖章确认。
1.4 本合同项下所有标的物及其附属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并作为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保险合同当然的第一受益人。
1.5甲方有权保留上述设备为媒介的信息发布权。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设备的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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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租赁物更换
5.1租赁期间,经三次以上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甲方应予更换。
第六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6.1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再使用甲方设备,应通知甲方将设备撤出乙方场地。乙方须为甲方撤出设备提供便利条件,否则由此引发的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并应据实际占用天数1元/台/天计付租金。
第七条 租赁解除和终止
7.1 租赁期满,在双方无疑议的情况下,合同自动续约。
7.2 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7.2.1乙方未按时付租,逾期30日内按未付部分的日千分之八计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7.2.2合同期内如乙方违约,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7.3发生下列情形,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7.3.1甲方未按时提供租赁物,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送达的。
7.3.2合同期内如甲方违约,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第八条 特殊事由约定
8.1 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具体问题,双方同意授权各自的代表签署备忘录具体约定,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有意变更合作模式,可通知甲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达成一致,仍按照本合同执行。
8.2甲方授权 为甲方授权代表;乙方授权 为乙方授权代表。
8.3甲、乙双方各自授权代表所做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8.4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补充合同与备忘录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8.5租赁物的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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